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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就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目录

犯罪客体的分类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犯罪客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或者三个层次: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依据同类客体,可以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格的、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危害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根据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犯罪的直接客体又可以划分为单一客体与复杂客体:

  单一客体,又称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在复杂客体中,各个客体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

犯罪客体分类的意义

  1、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提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

  2、通过分类,可以提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系和区别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论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对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作用的争论

  当前,我国学术界公认和司法实践所采用的分析犯罪现象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四要件理论”,即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然而,这一沿用了几十年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在近几年里却遭到了众多学者的质疑和批评,其作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震撼。

  (一)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在于犯罪行为侵犯了犯罪客体。主张保护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地位的学者认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分析犯罪的工具为司法实践普遍采用,深入人心。而且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过程中,犯罪客体作为决定犯罪性质的要件,具有重要的作用。

  如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教授在其《犯罪构成理论不宜动摇》一文中指出:主张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通说是较为科学的,没有犯罪客体要件必然会影响到许多犯罪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区分。

  (二)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主要理由有:第一,犯罪客体实际上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或法益,反映的是犯罪本质,属于犯罪概念的内容,应在犯罪概念中研究。第二,犯罪客体是被反映、被说明的对象,而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都是从不同角度说明犯罪客体。因而,不能将作为说明对象的犯罪客体与构成要件并列。第三,国外刑法理论中也没有人认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构成要件。第四,将犯罪客体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并不会给犯罪定性带来困难。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撰文提出了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相关思想,并在其主编的《刑法学》教科书中引入了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完全抛弃了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

应认清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犯罪客体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历史久远,已经经受了大量司法实践的考验,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如果轻易进行否定,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司法实践,对刑法的适用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认清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一)构成刑法分则的基础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构建是以犯罪客体为基础的。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分则将犯罪分为三大类(侵犯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的犯罪)、十小类,在每一小类内部,也是按照犯罪行为对客体危害的程度予以排序,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中,又先后分为:侵犯公民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妇女性自主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以及其他民主权利的犯罪,等等。上述犯罪按社会危害程度的轻重排序,在量刑上也由重到轻,充分体现了刑法打击和惩罚犯罪的不同力度。

  由此可以看出,犯罪客体是衡量各类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标准,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二)分析犯罪行为性质的决定因素

  犯罪客体体现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从立法上来讲,就是立法者要决定什么利益要受到刑法何种程度的保护;从司法上来讲,就是要用犯罪客体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标准,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现实或可能侵害的利益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那就符合客体的要求。

  (三)正确评估罪刑的标准之一

  按照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有直接客体和间接客体,直接客体又可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对正确评价定罪和量刑来说,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的区分有着重大的意义。

  如在抢劫犯罪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因为抢劫罪的客体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因此,致人重伤、死亡这一情节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客体范围,所以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就足以全面评价该抢劫行为和伤亡后果。又如,对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其原因就在携带凶器抢夺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很有可能随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为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严惩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甚至是危险的行为,刑法将其直接设定为更严厉的抢劫罪定罪处罚。

  可见,正是由于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作用,才使得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合乎法理。

  (四)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

  加强对客体要件在定罪中作用的研究,能够消除争议,明确定罪。例如,行为人通过放火、爆炸的方式去杀人,如果只通过行为主体要件、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来定罪量刑而不考虑犯罪客体,则此行为既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又满足放火罪或爆炸罪的特征,这样单纯从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分析,是很难弄清楚的。如果我们分析其犯罪客体,分析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还是特定人的生命权利,就很容易找到正确的答案。如果其侵犯的是单个、特定人的生命权利则对其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如果侵犯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则对其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定罪处罚。

  因此可以得出:在其他三个要件满足的基础上,通过对客体要件的分析,行为就可以确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是相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类型的犯罪。

  由此可见,加强对客体要件在定罪中作用的研究能够更加准确、及时地消除诸如上述类型的“伪争议”,从而强化犯罪构成在定罪量刑上的作用,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和价值精神。

  综上所述,面对理论界关于“犯罪客体存废”的纷争,“废除论”的许多观点和论述也有着他们自身的逻辑起点和理论架构,有着很重要的学术价值,而本文所要探讨的是结合实际,哪个更适当的问题。“四要件理论”经过长期适用,在当前适合我国国情且能够较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因此,本文对犯罪客体的作用持肯定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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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论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_天津河西长安网   http://www.tjhxcaw.gov.cn/fzyd/tjhxcaw-ifxxwrwk14142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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