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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是指海关对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纳税义务人采取的一种间接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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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滞纳金的计征标准

  按照规定,关税滞纳金按每票货物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单独计算,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关税滞纳金的计算公式

  关税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额×0.5‰×滞纳天数

减免关税滞纳金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

  (一)企业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而产生滞纳,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三)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注:前述的规定期限,是指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

  可减免情形(三)中“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对虽不符合上述前三种情况,但纳税义务人积极采取措施补缴纳税款的,仍可向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可予以减免的,可经海关总署批准后予以减免。

  关税滞纳金减免的申请方式

  减免税款滞纳金手续由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办理,对于符合规定可减免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义务可选择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

  方式一:向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直接递交相关纸质材料进行申请;

  方式二: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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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3OGNmZjA3ODU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订)_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http://huangpu.customs.gov.cn/huangpu_customs/bgdwbacjsfw/zcf/4660495/index.html
[3].  【关税征管】快来减免你的滞纳金_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70/302272/4675002/index.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