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解除
保单解除又称为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当事人双方协商、或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使保险合同终止的行为。
保单解除的解读
一、谁具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原则上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是例外,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方存在过错时(未如实告知包括年龄、骗保、保险标的风险增加、欠缴保费超过2年)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法》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第二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二、团体保险时,投保人合同解除权是否受到限制?
我们已经知道了除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个险还好,因为保险公司为了合规需要,要求投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简单的说就是亲属关系。
团体保险就没这层亲属关系了,就简单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没啥亲情可言,这时候投保人解除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权益如何保护呢?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团体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并按照银保监会有关团体保险退保的规定将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原投保资金汇入路径退至投保人缴费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并以银行转帐方式将退保金退至投保人单位帐户。
保单解除的法律后果
无论是投保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保险合同,还是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保险合同,都导致保险合同效力提前终止,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不再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其对解除法律后果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应当区分解除的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而有所差异。
具体而言,如果投保人或保险人解除的是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导致人身保险合同溯及既往地发生消灭的效力,这可以从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现金价值和保险费的返还上得到证明。如我国《保险法》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或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的是财产保险合同,其解除的效力仅向将来发生,即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自解除之日起归于消灭,不具有溯及力。如在保险人解除合同时,《保险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单解除的的原因
购买保险往往是关乎一生的事情,因此我们一定要先认真弄清楚自己的需求,耐心挑选到最适合自己的保险,而不要急于一时。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如下:
1、保险合同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合同因合同义务已履行而终止;
3、保险合同因协议而终止;但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合同不能违背法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如果一方要以协议终止合同,一般都要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4、保险合同因违约而终止。一般情况下,当一方违约且违约行为直接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害时,违约方要对受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违约方违约程度相当严重,即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和保证事项,就会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受害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还可请求损害赔偿。
5、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即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约权;约定解除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任意解除指法律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意愿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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