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位
法定代位是指依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的代位。
代位(Subrogation)是一种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债权人(被代位人,subrogor)在从第三人(代位人,subrogee)处收到所述债务款项的偿付时,应将其对债务人的权利和求偿转让给该第三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代位权人不受被代位的当事人签订的涉外仲裁协议的约束,但代位权人明确接受该涉外仲裁协议的除外。
法定代位的代位权人
法定代位的代位权人有以下几种:
1、共同债务人:
(1)连带债务人。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债权人有权就债权全额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请求履行,连带债务人有义务就全额债务为履行。连带债务人履行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即在求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的权利。共同保证人、共同继承人均负有法定连带责任,均适用清偿代位的原则。
(2)不可分债务人。
不可分债务是指以同一不可分给付为标的物的复数债务。不可分之债一般以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律而发生。不可分债务的履行,原则上适用连带债务的规定,但由于给付的不可分性,债务人一人清偿债务时,必须为全体债务人进行全部清偿,部分给付不发生部分债权消灭的效力。不可分债务因同一债务人给付而消灭后,为给付的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3)保证人。
保证人向债权人为清偿后,债权人对于主债务人的债权,在其求偿的限度内,移转予保证人。
2、就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所谓就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是指因债务的清偿当然受到法律上的利益。纵使就清偿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非当然受法律上的利益者,不能称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为利害关系人若不为清偿,则自己法律上的利益受到损害。有法定代位利益的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物上保证人。
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者,就债务的履行有利害关系,因清偿债务而当然代位。
(2)担保财产的第三取得人。
第三人取得有担保负担的财产时,为消灭财产上的担保权而向担保权人为清偿时,依法取得担保权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3)共有人。
财产共有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共同共有,即两人或数人在同一期间共同享有同一财产,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共有人;另一种为按份共有,即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并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有人均可就共有债务进行清偿而取得代位求偿权。如合伙人就合伙财产为共同共有人,其就合伙债务有清偿利益,可代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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