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
金融公司其它应收款科目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而设置的“其它应收款”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1113,属于资产类科目。
其它应收款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金融公司其它应收款科目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公司因股权投资(含待处置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公司应收的其他单位的利润,以及公司因债券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指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应收的利息),也在本科目核算。
公司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应收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股利)。
公司应于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公司购入债券,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收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已到付息期但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借记本科目(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期并已收到的利息,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收到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的利息,贷记本科目(应收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公司发生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或部门、个人对预支款项报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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