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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质量保证金

会计科目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依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设立的第231号科目“应付质量保证金”,属于负债类科目。“应付质量保证金”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目录

应付质量保证金的定义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施工合同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质量保证金在完工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

应付质量保证金的账务处理

  1、预留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质量保证金。

  2、发生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不予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应将其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3、本科目按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质量保证金概述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一般来说,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

  质保金性质与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从工程款中扣留的用以担保施工方缺陷责任期内修复义务的资金,本质上仍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因而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合同解除质保金条款如何适用。合同解除后,质保金条款效力如何,发包方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扣留相应比例的质保金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核心分歧在于质保金条款如何定性,是否属于结算清理条款。

  实践中,应当根据自己利益需求,分别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或第五百六十六条,提出支持或不予支持发包方继续扣留质保金的主张。

  合同无效质保金条款如何适用。合同无效情形下,质保金条款的适用存在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裁判观点:第一种裁判观点认为施工合同无效,质保金条款亦无效,发包方不得再行扣留质保金;第二种裁判观点认为质保金条款属于“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时仍可参照质保金条款履行。

  质保金比例高于3%时的适用。对于超出3%这一法规规定最高预留比例质保金的情况,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合法有效,但是仍有部分裁判观点依据建筑市场惯例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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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舒城县人民政府   https://www.shucheng.gov.cn/public/6599821/36379468.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