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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保税货物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目录

加工贸易中受灾保税货物的重要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二、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况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是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核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和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三、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中受灾保税货物的纳税申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果能够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企业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第(四)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如果失去原使用价值的,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要加征的特别关税;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一)项:“加工贸易剩余料件、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内销,企业按照其加工贸易的原进口料件品名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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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hggzk/4083309/index.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