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资产折耗
油气资产折耗是指油气资产随着当期采掘工作的开展而逐渐转移到所开采产品(油气)成本的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未探明矿区权益不计提折耗。
油气资产折耗方法
(1)产量法
产量法又称单位产量法。该方法认为,特定矿区的油气资产成本与该矿区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密切相关。按照产量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时,矿区权益应以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井及相关设施以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
(2)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该方法将油气资产成本均衡地分摊到各会计期间。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油气资产折耗金额相等。企业各期间油气产量相对比较稳定,按照产量法与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油气资产折耗相差不大;如果各期间油气产量差异较大,产量法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油气资产在报告期间的消耗。
油气准则规定了产量法,同时也允许年限平均法。企业无论采用产量法或者年限平均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油气资产折耗相关计算公式
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额=期末矿区井及相关设施账面价值×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矿区当期产量/(矿区期末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矿区当期产量)
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包括矿区的开发井网钻探和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已全面投入开采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以及在提高采收率技术所需的设施已建成并已投产后相应增加的可采储量。
油气资产概述
油气资产是指油气开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油气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矿区是指企业进行油气开采活动而划分的区域或独立的开发单元。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权益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
油气资产的会计核算过程概括如下:
油气勘探阶段发生的所有支出均记为油气勘探支出账户。勘探活动有可能探明储量,也可能没有探明储量。对于没有探明储量的支出,期末确认为当期费用;对于探明储量的支出,期末作为资产,转入油气资产账户。
探明储量的矿区,通过建设开发,可以形成具有生产能力的油气井,油气井建设开发的支出记入油气开发支出账户,开发完成后,转入油气资产账户。
油气勘探支出账户和油气开发支出账户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在建工程项目。
油气资产属于递耗资产。递耗资产是指通过开采、采伐、利用而逐渐耗竭,以至无法恢复或难以恢复、更新或按原样重置的自然资源。除了油气资产、矿藏也是递耗资产。
油气资产通常按产量法或年限法计提资产折耗。
此外,由于开发石油或天然气的企业在处置油气井及相关设备时,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要承担一项很重要的弃置义务,所涉及的支出可能一般企业要大。在确定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时,弃置义务应当以矿区为基础进行预计,主要涉及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拆移、填埋、清理和恢复生态环境所所发生的支出。企业可设置弃置费用账户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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