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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

会计科目

  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级政府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在“4609其他收入”科目下设立的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编号为460901,属于收入类科目,通过“单位往来”进行系统级辅助核算。

目录

其他收入科目解读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现金盘盈收入、按照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行政单位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等。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归属于本单位的售房款及其利息收入,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现金盘盈收入”、“售房款收入”、“其他收入”等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单位应当按照收入来源通过“单位往来”进行系统级辅助核算。

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分录

  行政单位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其他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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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附件: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级政府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pdf|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   https://cwfwpt.ggj.gov.cn/tzgg/202207/P020220708298486309291.pdf
[2].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pdf|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2017wg/wg201711/201804/P020180413527089243606.pdf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