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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征其他收入

会计科目

  待征其他收入是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设立的“待征其他收入”会计科目。“待征其他收入”会计科目主要用以核算应征而未征的滞纳金和罚没款项。

目录

待征其他收入明细科目设置

  “待征其他收入”:下设“待征滞纳金收入”和“待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

待征其他收入的会计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滞纳金和罚没收入,贷方记录待征减少数。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应征未征的滞纳金收入和罚没收入。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滞纳金相关规定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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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2692
[2].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TJjOGVhNTFiMzk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