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1] 分享 特殊目的实体 特殊目的实体是指该境外投资者为控股或资金融通而设立,在注册地没有实际经营,几乎没有员工和办公场所的法律实体。 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0 1 免责声明: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应付外方股利 下一篇 服务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