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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是指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根据其申请按规定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删除等,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必要补充、增强信用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

  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目录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1、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2、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3、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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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名词解释|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_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credit.ningbo.gov.cn/art/2022/1/11/art_1229562010_57021.html
[2].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zhengce/2023-01/17/content_5737788.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