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费支出
事业费支出是依据《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而设立的“第491号科目事业费支出”,“第491号科目事业费支出”属于成本费用。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其他不形成资产的林业事业费支出。用于营林生产的事业费拨款支出,通过"营林成本"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简称原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简称林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事业费支出主要账务处理
1.各期末将应由事业费负担的人员经费由"管理费用"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发生其他事业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将本科目的累计发生额与"拨入事业费"相对转,借记"拨入事业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预算科目的要求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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