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主要是为取得管理本地区经济社会活动、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的资料而组织实施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和实施范围,基本限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如北京市新设企业经营状况调查,就是北京市统计局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为疏解非首都功能提供数据支持,对全市范围内新设立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鉴于统计信息需求的多样化和政府统计调查主体的多元化,为有效规范统计调查行为,防止“数出多门”“数据打架”,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基层负担,《统计法》第十二条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设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还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分工,避免重复统计,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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