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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终止

  土地使用权终止指因某种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的结束或停止。

  土地使用权终止一般有四种情况:1.使用年限届满,未经批准续期,土地使用权即告停止;2.情况特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3.土地灭失;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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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终止日期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就是指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使用年限到期的日期,使用年限到期以后,就代表着土地使用权终止。除了住宅用地到期以后自动续期的,其他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如果不及时的办理续期的话,那么国家都是会对土地收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关于土地使用权终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土地使用权终止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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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20-12/25/content_5574204.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9/54daabc2a4014a3f8d3097bfaaf88f96.s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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