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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要素

  信托要素即信托的构成要素,是形成信托关系必不可少的基本因素,包括:信托目的、信托行为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等四个要素。

  信托目的指信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般要载明于信托合约之中。信托目的必须符合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能违反宪法、法律和妨害社会秩序。

  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确认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信托契约或合同;二是个人遗嘱;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信托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统称,他们是实施信托活动的主体。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是指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特定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其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使信托得以设立的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依据信托意图而管理和支配的财产。依信托法规则,信托财产须为特定化的和现实存在的财产;它可由不动产、股票、公债、抵押契据、保险单、银行存款等构成,但非财产性合同权利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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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要素之间的关系

  信托目的是委托人设定信托要达到的目的,它是设立信托的前提。

  信托行为是设定和存续信托关系的法律行为,信托行为必须有明确的信托目的,但只有信托目的而无信托行为,信托不会实现;同时信托行为不是一般的信任委托行为,而必须是按法律要求进行的,否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信托当事人是信托行为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显然没有信托当事人就不会有信托行为。

  信托财产是信托行为的标的,它是设定信托关系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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