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一)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二)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三)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按照上述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在征得境外生产商同意并且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后,可以在境外核实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如下:
(1)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其中,“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大约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最长不应当超过前后45日。
(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其中,“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4)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该销售价格应当同时符合:
(5)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6)合理方法
当海关不能根据前述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可以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采用合理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一)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二)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三)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四)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五)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六)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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