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关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涉及的情形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划拨土地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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