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与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这意味着法人自合法成立起,便具备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能力;当法人因解散、被宣告破产等法定原因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或依法被批准、宣布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归于消灭。比如,一家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式成立,此时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签订合同、开展经营等;而当该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完成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复存在,不能再进行民事活动。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有所不同:法人不存在年龄、健康问题,其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在法人资格存续期间始终同时存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会因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等不同而有所变化。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一致;自然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小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由法定代表人进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由自身实现民事行为能力,无须他人代表或代理。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法人属社会组织体,其人格是比照自然人的人格由法律拟定的。但它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却因一个是自然人体,一个是社会组织,而各不相同。主要表现如下:
(1)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消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除包括的一般民事活动范围外,只限于批准、登记、章程规定以及法律准许的特定业务范围。在这些范围之外,它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广泛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继承权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法人不能享有。反之,法人专门享有的某些权利,如法人组织机构权,一定范围内的名称专用权,自然人则不得享有。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各有不同
法人因其设立的目的、业务范围的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如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各不相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除因公职而受有限制外,则不分差异,而一律平等。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会受到自身性质以及法律、法规的限制。
(1)自身性质的限制。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法人不可能享有,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等。专属于自然人的义务,如私法上的扶养义务,法人当然不能负担。此外,各种财产权,包括受遗赠权,以及一部分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法人均能享有。不过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公法人,尤其是机关法的名誉权应受到严格限制。
(2)法律、法规的限制。与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一样,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3)目的范围的限制。超出法人营业范围的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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