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平等地、无偏私地行使行政权力,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其中,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力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
行政公正原则的要求
1.行政实体公正
(1)公正地分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管理者的地位,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是行政权力的支配者,容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而行政相对人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是行政权力的受支配者,容易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
为防止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行使不公正的权力,首先应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量予以有差别、不相同的设定,使行政相对人一方具有更多的保障自身利益不受行政主体非法侵犯的权利,而对行政主体则应赋予更多的为公益、为公民服务的义务,从而体现一种有差别的、但却是平等公正的正义分配。
(2)公正地对待一切事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不承认任何人有法律之外或法律之上的特权,即行使行政权力时,不应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地位高低、权势大小、“关系”深浅、“反弹力”强弱等,而应对一切相同的情况和对象采取同样的、平等的对待和处理;对一切不相同的情况和对象采取不相同的对待和处理。
2.行政程序公正(英国法上的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强调程序)
行政程序的公正是行政结果公正的必要前提和保证,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或作出行政行为,在过程上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即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形式,履行一定的手续,遵循一定的步骤和在一定的时限内完成。主要内容包括:
(1)在处理与自己或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予回避,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2)在处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利害关系的事务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
(3)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公正的重要因素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实现行政公正最核心的因素,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其中,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此外,行政主体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这些行政主体要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通过组织中的人来行使。而这其中的人主要是指公务员。因此,本节主要就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进行论述。
二、行政相对人
广义的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和组织。它可以分为直接的行政相对人和间接的行政相对人两个方面。狭义的行政相对人仅指直接的行政相对人。本节所指的是狭义的行政相对人。它作为行政公正实现的重要因素,指的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的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等等。
三、行政相关人
行政相关人,又叫做间接的行政相对人,它对行政公正的实现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行政相关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的人。具体来说,行政相关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间接性。指行政相关人只是间接地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直接地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二是从属性,也可称为不独立性。指行政相关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独立的,它不能独立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而存在,它从属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问的法律关系而存在的。三是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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