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人
稽核人主要是指从事稽核工作的人员,统称为稽核人。其中,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是稽查和审核的意思。审计在银行的传统说法称为稽核。审计与稽核基本上是一个意思,是指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
稽核人的分类
一般分为财务稽核人、金融稽核人、制造稽核人、采购稽核人、销售稽核人、固资稽核人、研发稽核人和投资/融资稽核人等八种工作人员。
稽核人员又分为稽核员和稽核监督员,稽核员分为专职稽核员和兼职稽核员。专职稽核员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具有稽核资格、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兼职稽核员是指经办机构从稽核部门以外具有稽核资格的人员中聘用的、非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
稽核人的条件
1、人员素质。
人员素质是指一个人的发展条件。这是查办案件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这些基本条件或素质分为政治素质,既:查办案件人员必须要有政治理论水平、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这就要求每位稽查人员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有高度的政治感、敏锐性,树立正确的政治立场,有独特的政治观点,有自己看问题的鉴别力;查办案件人员必须要有很强的业务素质:
查办案件人员要掌握一定范围内的知识,即“量标”,如税收、财会、经济、管理等等。
查办案件人员要掌握专业技巧知识,即:“质标”或“技标”如选案技术、查案技术、审理技术、执行技术等。
查办案件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综合素质条件。由于查办案件工作的特殊性,查案人员不仅要具备单项业务素质条件,而且要有忠诚、勤奋、严谨、文明、清廉、高效等综合素质条件,有助于查办案件人员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
2、查案意识。
人脑对客观现实的自觉反映,是人所特有的心理反映。
3、查案能力。
通常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本领。包括具体方式和必需的心理特征。由于这种条件的限制,能力又分为观察、记忆、思维一般能力和从事特殊领域的活动所必须具备的特殊能力。
稽核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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