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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待业保险金

会计科目

  职工待业保险金是指审计事务所依据《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规定设立的“职工待业保险金”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224,属于负债类科目。“职工待业保险金”会计科目核算事务所对在编人员按照经主管机关批准提取的职工待业保险金。

目录

职工待业保险金使用规定

  事务所应按规定使用职工待业保险金:

  (1)参加了职工待业保险社会统筹的事务所,不再计提职工待业保险金,于支付社会统筹保险金时,直接进入“业务支出”。

  (2)未参加待业保险社会统筹的事务所,经主管审计机关批准定期计提职工待业保险金,由事务所统一核算,统筹安排使用。

  (3)当职工被辞退时,按其在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支付待业救济,支付待业救济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工作不足一年的,不支付待业救济;工作一年至十年,以其工作年数作为支付待业救济的月数;工作十年以上的,支付待业救济期限为一年。每月支付的待业救济金额,一般控制在职工基本工资(不含奖金和执业津贴等)60%至90%之间,具体标准由事务所提出意见后报主管机关核定。

  (4)职工在支付待业救济期间重新就业,自重新就业的当月起停止支付待业救济。

职工待业保险金的账务处理

  1、提取职工待业保险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待业救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后的余额转为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2、职工待业保险金科目应按人设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职工待业保险金的会计分录

  1、提取职工待业保险金:

  借:业务支出

    贷:职工待业保险金

  2、支付待业救济时:

  借:职工待业保险金

    贷:银行存款

  3、支付后的余额转为事业发展基金,做以下分录:

  借:职工待业保险金

    贷:事业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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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37571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