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是指规划期间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水利交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的总和。
城乡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指城镇、农村区域已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等。
城市: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建制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农村居民点: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采矿用地:独立于居民点之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不含盐田)。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采矿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
水利交通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交通运输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其中,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公路、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铁路用地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公路用地: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管道运输用地: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水库水面: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水工建筑用地:林、水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盐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特殊用地: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盐田: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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