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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单位能源拨出量

  需用单位能源拨出量是指需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拨出的能源数量,应以办理出库手续为准。

目录

需用单位能源拨出量的主要内容

  拨出量包括以下各项:

  1、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能源。

  2、由于本单位不合用或超储积压而调出的能源。

  3、上级机关调剂串换或通过调度调出的能源。

  4、借给外单位及借给本单位独立核算的基本建设单位的能源。

  5、支援农业或灾区无偿调拨的能源,以及其它原因拨出的能源。

  以下各项不应统计在拨出量中:

  1、在本单位内部车间之间,仓库之间,分厂之间相互调拨的能源。

  2、已预收货款或预开调拨单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能源。

  3、借给外单位,在报告期内收回的能源,应冲减拨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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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能源流转统计_湖南省统计局   http://tjj.hunan.gov.cn/hntj/bsfw/tjkp/tjjz/201507/t20150717_3824792.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