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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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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准备的含义  


  一般风险准备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的风险准备(一般风险准备一般按净利润的10%计提)。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明确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即一般风险准备计提的标准是“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一般风险准备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一般风险准备”会计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其借方登记的内容是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其贷方登记的内容是企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上述净利润是指企业当期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即企业的税后利润。所得税是指企业将实现的利润总额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标准向国家计算缴纳的税金。它是企业利润总额的扣减项目。


一般风险准备会计处理


  4102 一般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二、企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补亏”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一般风险准备。


一般风险准备会计分录


  企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做以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贷:一般风险准备

  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做以下分录:

  借:一般风险准备

    贷: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补亏

  上述利润分配是企业在一定时期(通常为年度)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的决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弥补亏损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十条的内容可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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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https://www.casc.org.c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www.mof.gov.cn/index.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