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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中央银行制

中央银行制度类型

  准中央银行制是指有些国家或地区只设置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新加坡、中国香港属于这种体制,如新加坡设有金融管理局和货币委员会(常设机构为货币局)两个机构来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前者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金融业的发展政策,执行除货币发行以外的中央银行的一切职能;后者主要负责发行货币、保管发行准备金和维护新加坡货币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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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概述

  中央银行简称央行,俗称央妈,是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说的再直白点就是国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央行是一国银行体系的总枢纽,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直接经营商业银行的业务,而是代表政府管理整个银行系统。

  中央银行的性质具体体现在其职能上,中央银行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三大职能。

  (一)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一国或某一货币联盟唯一授权的货币发行机构,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

  (二)银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充当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体现了中央银行是特殊金融机构的性质,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基本条件。中央银行通过这一职能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施加影响,以达到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

  (三)政府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为政府提供服务,是政府管理国家金融的专门机构。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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