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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中央银行制

中央银行制度类型

  联邦中央银行制是指在全国设立两级中央银行的制度,即建立中央级和相对独立的地方级中央银行,两级中央银行共同构成中央银行体系的整体。

目录

联邦中央银行制概述

  这是西方各国中央银行按组织结构分类的一种。是指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中,中央银行的结构也采用联邦制,即中央银行作为一个体系存在。

  它由若干相对独立的地区中央银行组成,权利和职能相对分散。货币的发行、为政府服务、制定和推行货币政策以及对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等中央银行的职能,由这个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共同完成。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权力和职能相对分散,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有美国、德国等。

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专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统一管理金融活动并代表政府协调对外金融关系的特殊金融管理机构。

  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有: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贷款、再贴现、证券、黄金占款和外汇占款、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的划拨清算和资金转移的业务等。

  中央银行制度类型主要包括单一型、复合型、跨国型及准中央银行型。

  1、单一中央银行制

  单一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单独建立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纯粹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责,又可分为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和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1)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只建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都实行这种体制,我国也是如此。

  (2)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银行机构,中央级机构是最高权力或管理机构,但地方级机构也有一定的独立权利。这是带有联邦制特点的中央银行制度。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有美国、德国等。

  2、复合中央银行制

  复合中央银行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没有设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而是由一家大银行集中中央银行职能和一般存款货币银行经营职能于一身的银行体制。

  3、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是指由参加某一货币联盟的所有成员国联合组成的中央银行制度。1998年7月,一个典型的跨国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正式成立。欧洲中央银行由两个层次组成:一是欧洲中央银行本身;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4、准中央银行制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有些国家或地区只设置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新加坡、中国香港属于这种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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