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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关税区

  单独关税区,是指在对外经济贸易方面有自主权而在政治外交方面无自主权的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海关法规得以全面实施的区域。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已经分别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的名义加入世贸组织,成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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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关税区的特征

  单独关税区主要具备以下特征:

  一是实行国家特别关税的法律制度。特别关税区将不实行国家统一的关税和关境管理制度,脱离国家关税领域的辖制,独立于国家关税领域之外,实行特殊的关境管理。

  二是实行国家特别关境管理的法律制度,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关境管理的法律制度。国家海关在“一线”的功能有所改变,如征收关税的功能减少,对货物的出口(除少数几种商品之外)将取消许可证制度,进口也将随之取消签证制度,也不必履行其他海关手续。但“二线”的海关功能将加强,对进出海南特别关税区的人员、货物等将实行监管制度。

  三是单独关税区的海关机构仍是国家海关机构的一部分,直接对海关总署负责。只是将海关在“一线”的功能“退居”到二线,主要加强对“二线”的货物等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

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

  单独关税区不享有主权,但是,在WTO内,根据多边贸易协议,享有与国家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

  在单独关税区内,货物进出境的监管、关税及其他各税的征免,均按该地区政府颁布的海关法规执行。目前在WTO中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即欧洲联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单独关税区在关税贸易领域有权单独同其他国家订立国际协定,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其具有部分的国际法律人格,拥有一定的缔约权。

  国际法律人格是指能够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资格,和具有在国际上直接或间接行为的能力。这里所说的法律人格是指一般意义而言的资格。代表国家或其他实体从事国际行为的机关尽管在表面上是从事国际交往的主体,但是他们显然是不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

单独关税区的法律效果

  单独关税区的关税与贸易利益往往和母国不同。在关税贸易谈判中,不允许它单独地进行谈判和签署协议势必会损害此地区的利益。因此,GATT允许单独关税区经过原来代表它的政府的同意成为独立的缔约方。这样,单独关税区就可以代表其自己的利益同其他缔约方缔结关税与贸易协定了。

  其母国同其他缔约方所签订的与关税与贸易有关的国际协定的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而在此之前,根据条约法,母国订立的关税与贸易国际协定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应该适用于包括单独关税区在内的所有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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