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存入分担保保证金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担保业务按协议规定由分入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
二、按合同规定由分入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到期退还给分担保接受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担保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本科目,按收回的担保代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存入担保保证金: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的担保履约保证金。本科目应按存入担保保证金单位设置明细账。其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存入的担保保证金。
应收代偿款: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其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被担保人履行责任而应收的代偿款。
担保赔偿准备: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其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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