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投资顾问费
会计科目
应付投资顾问费是指依据《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设立的“应付投资顾问费”会计科目,“应付投资顾问费”会计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科目编号为2215。
应付投资顾问费的核算内容
应付投资顾问费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应向第三方投资顾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本科目可按投资顾问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投资顾问费,顾名思义,投资顾问费系投资顾问机构基于其所提供的投资顾问服务而所收取的费用。因此,投资顾问费的收取主体只能为投资顾问机构。至于GP是否能够担任合伙型基金的投资顾问,目前并无相关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更多地是基于各合伙人的合意;当然,基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基金管理人角色的特殊性,已在合伙型基金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基金管理人角色的GP无法再兼任投资顾问机构之责,且投资顾问机构收取投资顾问费应以其切实提供相应投资顾问服务为前提。
应付投资顾问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提投资顾问费时,借记“投资顾问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投资顾问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投资顾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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