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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又称“绿色补贴”。根据反补贴协议规定,不可诉补贴是指不会招致其他成员方提起反补贴申诉的补贴。

  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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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诉补贴的分类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四部分规定了两大类不可诉补贴:

  一类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即那些具有普遍性的补贴,这种补贴不会引起基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而引起的任何反补贴措施。

  另一类是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即使具有专向性,也属于不可诉的补贴,但必须具备反补贴协议规定的条件,具体包括:

  (1)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补贴。该类补贴不能超出项目成本的指定比例,且只能用于某些开支。具体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补贴,该补贴不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并且该补贴仅限于人员开支、仪器设备、土地或建筑、咨询服务以及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2)落后地区援助。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对处于落后地区的非用于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补贴被视为是不可诉补贴,且该补贴需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清楚表明地理区域以及经济与行政区划;第二,该地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该成员方境内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失业率高出该成员方境内失业率的115%。

  (3)改造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的援助。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扶持改进企业现有设备而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应是一次性的,并且不得高于采用环保要求所需费用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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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images.mofcom.gov.cn/trb/201808/20180816135422171.pdf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