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应收股利科目
财务会计应收股利科目是指各级总会计依据《财政总会计制度》而设置的“应收股利”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1022,属于资产类科目。
财务会计应收股利科目用于核算政府因持有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应当分得的利润。本科目应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被投资主体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股利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财务会计应收股利科目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
1.持有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主体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根据股权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应上缴政府财政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2.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收到金额中未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
1.持有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主体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根据股权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应上缴政府财政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收到金额中未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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