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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洼地

税收术语

  税收洼地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在税务管辖区,区域内政府为了吸引企业入驻、扩充本地税收来源、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从而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留存返还政策、核定征收等行为,来吸引企业的入驻。在这个区域税收税收征管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大幅度减轻税负,这个行政区域就称之为“税收洼地”。

目录

税收洼地政策形成的原因

  税收洼地政策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国家政策引导。部分民族地区、经济落后地区需要制定一定的政策优惠,才能吸引到资金和人才。同时,还有部分高精尖产业,虽然对国计民生很重要,但研发周期长、成本高,仅靠市场投资难以支撑。因此,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缩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保护或促进特色产业发展。

  二是地方政府竞争导致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设有税务管理部门,两部门行使不同的职权和事权,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财税分权制度。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政府虽然只有一小部分的税收优惠权,但是可以自由支配税收留成,这为地区之间进行税收竞争提供了空间。

税收洼地的类型

  1、以财政为征收的税收洼地

  它是让企业首先合法纳税,然后根据企业的纳税额高低,按照地方留存收入的一定比例或者大部分比例再次返还给投资者,这种以政府为背书的洼地政策是比较可信的。

  2、以核定征收为主的税收洼地

  核定征收主要是针对新成立的小规模公司,考虑到没法设立自身的账簿,公司体系不完善等,鼓励全民创业时就会对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也相对的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壮大。

  3、国家规定的享受低税率的地区

  如支持西部大开发、海南自由贸易港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三大税种的13个“税收洼地”

增值税

  1、海南

  政策: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时间: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依据:《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2、大湾区

  政策: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依据: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48号)。

  3、横琴平潭

  政策:

  1、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符合规定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

  2、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4、台湾

  政策: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税[2016]36号附件3)。

企业所得税

  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2020]38号)。

  6、西部地区

  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依据: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7、新疆喀什、霍尔果斯

  政策: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1: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注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8、横琴平潭

  政策: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注:该政策目前暂时继续执行,待正式文件公布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9、海南自由贸易港

  政策: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注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注1: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注2: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个人所得税

  10、西藏自治区

  政策: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经国家批准或者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发给在藏长期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4]021号)。

  11、大湾区

  政策: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12、海南自由贸易

  政策: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

  13、平潭综合实验区

  政策: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 1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

利用税收洼地避税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虚开发票风险

  相对于普通地区,税收洼地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大,能够吸引大量企业在当地注册。但是一般来说,税收优惠力度越大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越低。因此,受制于交通、经营成本等客观条件,很多企业在税收洼地并没有实际工作人员入驻办公从事生产经营,属于典型的“空壳公司”。比如A企业为了避税,在税收洼地注册成立了企业B,用来给A企业开具费用发票。虽然A企业可以因利润减少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但是B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却没有实质性运营,涉及虚开发票的风险。

  (二)关联交易风险

  由于沟通成本低,操作简单易行,关联交易一直是企业常用的税收筹划手段。但是任何避税手段都是双刃剑,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例如,C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税收洼地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D。C企业将货物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D企业,D企业再按照正常价格销售给客户。在这一过程中,C企业因为销售收入减少,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D企业在税收洼地可以选择按照核定征收的税收征管方式,综合税率较低。虽然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能构成税收风险,但是C、D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有失公允,且无商业实质,属于故意逃避税款,存在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三)核定征收风险

  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为45%,企业为给高薪员工避税,在税收洼地给员工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以业务咨询的名义,将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企业由于增加了费用支出可以抵减更多的税款,员工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纳税,降低税负。但是由于只有服务协议,员工丧失了劳动合同的保护,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还需要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税收洼地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谨慎进行税务筹划

  通过对税务进行合理合法的筹划,企业可以少缴税款,从而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资金压力,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但是,部分税务筹划实质上是在利用税收法规的漏洞,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是必须要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保证筹划的合法性。二是要全面分析企业的经营情况,做好整体性的长远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三是企业也要谨慎选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尽量选择由中央出台的较为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增强经营的实质性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税收领域的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税、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相应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同时,完善税收风险防控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进行逃避税的行为。种种情况说明,我国政府正在不断完善税收洼地政策,企业必须打消利用税收洼地逃税的侥幸心理。因此,对于在税收洼地注册的企业来说,必须要增强“实质性经营”。一是在税收洼地设立办公场所,并为办公人员缴纳社保。二是切实开展生产经济活动,合法进行各项商务活动,规范财务票据的使用,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四部门联合出手:清理税收洼地

  2023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清理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重点清理范围: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其中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确保“应清尽清”。

  本次工作将在2023年6月中下旬—8月,对各个地方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逐项梳理排查;9月—10月对梳理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启动废除或修订。

  由此可见,政府正在逐步清理不合理的税收洼地政策,有享受相关政策的企业要小心了!

  虽说在税收洼地可以享受的优惠方式多种多样,但不合规的操作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以下是企业利用税收洼地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容易出现的一些风险:

  1、是否具有真实存在的业务

  比如经营园区各方宣导,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解决企业缺发票的问题,可以显著降低公司高管和股东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可以处理高额的不能正常处理的费用问题...

  这些基本是建立在不真实业务的基础上的,尽管各方可能包装的三流一致或“3+1”流一致。只要不是建立在真实业务基础上的发票,都是虚开。而发票的虚开,现在查的越来越严格,风险是越来越大。

  2、是否具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

  根据公司的性质,该匹配什么样的员工就要匹配什么样的员工。特别是对于负责人的选择,一定不要那些进了某些黑名单的人员,而且还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负责人的电话也是必须要有效。

  3、是否具有证明业务发生的证据链

  一项业务,必须要保存证明业务发生的证据链,包括合同、公对公付款凭证、发票、物流、服务流凭证等,这些都要统一地收集保管和存档,方便后续会用到。

  4、是否存在真实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

  因为这方面的政策不是很稳定,可能会有集体虚开嫌疑,也自然而然地会面临着税务稽查的风险。

  5、是否存在真实的资金流向

  无论你在园区里面是提供了服务还是货物,收取款项必须是对公转账,而且还要有真实的资金流向。

  6、是否签订了真实的服务合同或协议

  这个合同可不仅仅指的是一张纸,而应该包括了很多的内容细节、时间点、程序、流程、成果展现以及会达到的目标等,以此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7、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设立的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要融入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去,融入整个产业价值中去,否则动机有问题,就有引起税局注意,从而被税务稽查。

  8、企业对外是否有合理的定价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或者劳务、商品的定价,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都有可能是有人为转移企业真实的利润的嫌疑。

治理税收洼地的举措

  税收洼地,一般是指特定的行政区域通过对区内注册的企业,通过区域性税收优惠、简化税收征管办法或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等处理方法,降低企业税负,从而形成本地区在财税优惠上的竞争优势。税收洼地的形成背后,有着复杂的法律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

  在此暂且不论打造税收洼地政策依据的合法性,地方政府是否能够借由税收洼地实现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呢?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地方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没有考虑当地个性化的要素禀赋,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仅有在当地注册的要求。换言之,在“从轻从简”的税收政策下,投资者仅需在当地注册企业,即可享受地方的流转税、所得税留存比例返还政策扶持。于是,国家为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而持续推行的企业登记注册的便利化改革、“一址多照”等措施,便成为了一些人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工具。而空壳企业由于没有任何实质经营,更多是作为投资人获取税收优惠乃至偷逃税的工具,并不能为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任何推进作用,反而扰乱了当地税收法治环境。

  那么,如何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国家产业发展的整体目标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目标之间形成有机协调?

  首先,清理地方性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性。当前的第一要务为加大力度审查并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容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既包括成文的具有适用普遍性的政策规定,也包括与特定企业之间的协议,审查标准不限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基础,更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

  其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目前已有判决基于地方政府允诺违法,因此不支持企业向地方政府主张税收返还的诉讼请求,也有判决涉及地方政府对企业税款征纳期限的规定与法律相悖,导致企业因未按期缴纳税款而承担法律责任。相关典型判例多为企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而地方政府违法允诺的法律风险较低,不利于财税法治的推进,可以适当引入地方政府补偿责任制度。

  再次,完善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标准。商事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虽有联系,但并非同一概念。商事法给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便利,并不代表作为纳税主体也应同等便利地享有税收优惠资格。企业所得税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标准,虽然主要用于境外注册企业税收居民的身份判定,但这种实质性标准同样有助于认定是否享受特定的优惠政策。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将“高质量发展”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就企业经营层面理解高质量发展,应包括一流的竞争力、质量的可靠性与持续创新、品牌的影响力,以及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与方法等。因此,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引入实质性活动的评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由于注册型企业泛滥而导致的税收洼地困境。同时,也有助于从根源上保障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实现。

  最后,加强特定行业、领域的监管尤其是协同监管。由于一些行业、领域利润空间巨大,一旦能够适用税收优惠,则降低税负的吸引力也非常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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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治理税收洼地当立法先行|盈江县人民政府   https://www.dhyj.gov.cn/czj/Web/_F0_0_4QMCM5NQ236A2F730BA94B5A9F.htm
[2].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j/art/2023/art_6e48555bf6e04079bbabe2c358867c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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