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登记
物权登记的说明
尽管部分机动车物权(所有权、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但从物理属性来看,它能够移动且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和用途,仍属于动产的范畴。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机动车依旧应适用动产的有关规则。与其他动产一样,机动车可以成为质权或留置权的标的,而这两种物权自然都是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这样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机动车物权的类型不同,其公示方法也迥然有别:机动车所有权、抵押权是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质权、留置权则仍然以占有为公示方法。此种情形,可称之为机动车物权公示方法的二重性。
物权登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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