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计薪日
制度计薪日是指计算薪酬的有效天数,即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国家规定每个月的计薪天数是21.75。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
制度计薪日的相关计算
参考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以上就是20.83天的由来。从公式中可以看出,11天的法定节假日刨除在外,是平均的实际工作日。工作日代表要计薪,但是不工作日不代表不要计薪。大家都知道,法定节假日也是计薪的,不上班也照样领工资。所以计薪日也应运而生: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这就是21.75天的由来,即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在里面。《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里面明确规定了: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所以从合规层面,加班工资的计算日工资基数,也是月工资基数除以21.75天。
那么,20.83和21.75这两个数字具体如何使用呢?
在涉及工作时间的计算时使用20.83,在涉及劳动报酬的计算时使用21.75。
比如,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使用制度工作时间计算出劳动者在一个周期内的加班时间;计算出加班时间后,在计算加班工资时,需要使用21.75计算出每天或每小时的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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