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机构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部门统计机构,包括国务院各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配备的统计人员。目前,国务院各部门都设有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了专职的统计人员,并指定了统计负责人。机械工业、商业、物流与采购、轻工业、电力等联合会,以及石化、建材、煤炭、有色、钢铁、纺织、食品等协会也都配备了相应的统计人员。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除依法承担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外,主要负责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目前,部门承担的常规性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主要有:服务业财务状况统计,运输邮电业统计,对外经济贸易和旅游综合统计,铁路、航空、公路、水上运输企业能源统计,石油生产企业石油产品统计,石油销售企业石油商品统计,环境综合统计,妇女儿童状况综合统计等。同时,一些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项目由部门组织实施,如金融统计、进出口统计、财政统计、教育统计、卫生统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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