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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百科  >  经济  >  发价的撤回

发价的撤回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发价的撤回是指发价人在发出发价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发价人之前,即在发价尚未生效之前,将该项发价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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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价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必须包含了以下三项内容才符合十分确定的要求:

  ①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②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③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货物的价格。

  (3)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思。

发盘

  发盘也叫发价,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一经受盘人无条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承担按发盘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发盘多由卖方提出(Selling Offer)。也可由买方提出(Buying Offer),也称递盘(Bid)。实务中常见由买方询盘后,卖方发盘,但也可以不经过询盘,一方迳直发盘。

  在通常情况下,发盘应该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发盘规定的时限,发盘人不受约束。当发盘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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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hongyts/ci/200207/20020700032134.s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