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政府会计核算所提供信息的基本要求,是处理具体会计业务的基本依据,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标准。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标准要求包括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实质重于形式。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具体规定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可靠性)。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全面性)。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相关性)。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及时性)。
第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可比性)。
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可理解性)。
第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实质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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