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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原始取得

票据法术语

  票据权利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目录

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方式

  1、发行取得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

  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票据善意取得的内容

  实行票据善意取得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票据善意取得之所以成立,其基础在于票据权利与票据这一物质形态的紧密结合,使得票据具有了类似于“物”的动产性质;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的实质,则在于以牺牲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利益,来消除票据受让人在权利取得上的瑕疵,从而使票据受让人不仅在形式上成为票据权利人,而且在实质上也成为票据权利人。

  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票据的流通,就不会产生现代的票据法制度。票据的特点在于流通,票据流通的基础又在于票据能够频繁地转让。可以说票据转让是票据制度的核心。离开了转让,票据就失去了其作为票据的特点,票据制度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均是请求权。当我们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持票人才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去获取票据金额。故实质上法律在票据上设置了双重权利,其目的就在于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让票据制度能够在经济生活领域中发挥票据的效用。但是法律在赋予票据双重权利的同时,也对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做了特殊的规定。即持票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去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否则就会影响其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诉讼时效

  针对支票,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持票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时效一旦经过,票据权利即告消灭,权利人无法再主张票据追索权利。即持票人丧失了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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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05-06/27/content_2602165.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