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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法术语

  票据抗辩的限制是指债务人不得任意提出票据的抗辩,抗辩必须有法定的事由。

目录

票据抗辩的限制方法

  票据抗辩的限制方法包括积极限制方法和消极限制方法两种。积极限制方法是对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的事由,逐一列举规定,除此以外,不得抗辩;消极限制方法是对票据债务人不可以抗辩的事由,逐一列举规定,除此之外,都可以抗辩。《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对票据抗辩的对人抗辩都进行了限制。《支付结算办法》采取积极限制方法,《票据法》则采取消极限制方法。现分述如下: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6)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7)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票据法》规定对人抗辩的限制情况

  《票据法》规定了对人抗辩的两种限制情况: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就是说,如果票据债务人(如承兑人、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如出票人未供应票据债务人资金、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等,但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就是说,如果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如背书人、保证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但不得用以对抗持票人。

  但是《票据法》中规定:“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属于恶意取得,对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当事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其主张抗辩。综上所述,票据债务人在主张对人抗辩时,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抗辩,其抗辩事由必须是该票据直接赖以产生的基础关系中的约定义务未履行。如果是与该票据无关的另外的民事义务未履行,则不能构成抗辩理由;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系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持票人,由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主张抗辩。也就是说,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票据抗辩

  《票据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区别主要为:

  1、票据权利转让时,不必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票据法》规定的背书;

  2、对债务人所能行使的抗辩加以限制,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具有如下特点:

  1、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抗辩权,规定抗辩事由,允许票据债务人遇到法定抗辩事由时,提出理由对抗持票人,不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

  2、抗辩的目的和效力,是不履行票据债务。抗辩的目的是保护正当权利人,抗辩的效力是阻止不合法票据持有人和不法取得票据者取得票据利益。

  3、抗辩以法定事由的存在为条件。票据的抗辩以法定事由为依据。

  4、票据抗辩是由《票据法》规定的行为。票据抗辩与民法上抗辩存在重大区别。《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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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05-06/27/content_26021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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