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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

目录

利息收入的含义


  对利息收入有如下理解:

  1、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主要为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金融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确认的利息收入。

  金融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利息收入会计科目

  利息收入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利息收入”会计科目,属于金融共用的损益类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6011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利息收入常见会计分录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应收利息的金额,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

    贷款——利息调整(差额,有可能也在贷方

    贷: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的实务处理


  银行发生的贷款利息收入业务,可设置“利息收入”科目核算,对利息收入的实务处理,具体见以下案例:

  【案例】A银行2019年3月10日接到开户单位B公司借款申请,经信贷部门核定,同意贷给B公司期限为6个月、利率为8.48%的短期贷款600000元,会计部门于3月20日根据借款凭证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短期贷款——B公司户600000

    贷:吸收存款——B公司户600000

  B公司于9月20日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假定A银行采取定期收息的方式核算贷款利息,则应于当年6月20日、9月20日分别做以下计算:

  600000×8.48%÷12×3=12720(元)

  6月20日,A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利息12720

    贷:利息收入12720

  借:吸收存款——B公司户12720

    贷:应收利息12720

  9月20日的计息分录与6月20日的计息分录相同,由于客户当日按期还款,可将最后一季度的利息与本金一并收回。账务处理如下:

  借:吸收存款——B公司户625440

    贷:贷款——短期贷款——B公司户600000

      应收利息(已计提利息)12720

      利息收入(最后一季度利息)12720


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具体如下:

  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

  3.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注:以上3-8项税务优惠,均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

  9.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项

  1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11.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五条

  12.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

  13.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

  14.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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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https://www.casc.org.cn/
[2].  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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